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能
1.将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的审核及监管职责划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职责。
2.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职责。
3.省级科技园区申报。
4.科技成果申报。
5.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职责。
6.省下放到县级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是在原县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基础上组建的,是县政府主管科技、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型工业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全县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科技发展、工业经济、信息化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各项经济指标任务与分解;协调解决全县工业、信息化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研究科教兴兰战略,推进科教兴兰战略的实施;推动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兰考县科技动员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武装工作需求,负责组织全县科技支援力量调查,掌握科技支援的种类、数质量对部队装备保障需要;根据上级需求和战时装备保障可能担负的责任,提出装备科技动员的报告和建议,组织科技动员中的技术攻关,制定科技动员规划及实施预案;指导全县科技动员办公室工作;指导、检查全县科技动员准备工作,做好平时科技支援力量储备、编组和战时动员、征用工作;完成上级科技动员办公室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指导全县中小企业开展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培育重点企业,推进中小企业向集群化发展。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指导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的改革。
(三)组织研究我县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定科技优先发展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淘汰工业行业高耗能和落后产能,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全县科学技术、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创新。研究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管好用好科学技术专项经费、发展基金等。
(四)监测分析全县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做好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监测与监督,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县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提出国家、省和本县对口部门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省政府和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省和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负责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申报与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社会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计划、专利开发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申报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全县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培训等出国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开展对外科技宣传。研究全县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意见;组织协调科技培训工作。
(八)统筹全县煤炭、综合利用相关事项,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协调煤炭经营调度和统计工作。承担盐业、国家储备盐、药品储备的行政管理及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工作。
(九)组织管理全县软科学研究;负责管理全县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档案、科技信息发布、技术市场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制定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协调指导全县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科技咨询、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县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县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科技工作、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县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审核;负责专利申报与登记、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的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与调整。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县地震宏观网点的工作;研究制订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工程地震的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负责地震异常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