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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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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局
    机构简介
    主要职责
    领导分工
    联系方式
    内设机构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
     
(一)开展气象基本业务和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及时准确地做好天气预报,当好领导的气象参谋,为兰考县防灾、减灾服务,为兰考县农业服务,为兰考县人民服务。
(二)气象基本业务:1、地面气象观测:每天定时进行各种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日照、风向风速、降水、蒸发、地温等)的观测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地积累气象资料,要求全年不出错情、不出事故,并为兰考县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气象保障。2、天气预报:充分利用气象卫星资料,气象预报实现了现代化。每天定时对外发布未来两天的天气预报,并通过电视天气预报和“12121”电话自动答询系统为全县人民服务。遇有重大灾害性天气,通过广播电视媒体、手机短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为我县防灾、减灾服务。每逢汛期,及时为县防汛指挥部和黄河防汛指挥部提供雨情、汛情,为我县安全度汛提供气象保障。3、农业气象服务:我局每旬、每月初,及时发布当旬、当月的中长期天气预报和农事情报,并定期作出产量预报和气候评价,为兰考县各级领导当好气象参谋。
(三)地方气象事业:1、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的人工影响天气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气象局。自1997年以来,在干旱的关键农事季节,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气象局抓住有利的天气条件,多次成功实施了人工增雨作业,有效缓解或解除了旱情,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2、防雷减灾工作: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全球每年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计其数。导致火灾、爆炸、建筑物损坏等事故频繁发生。从卫星、通信、计算机设备、网络系统、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质存储场到每个家庭的家用电器都会受到雷电灾害的威胁。近年来,我县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局每年对全县范围内的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组织防雷专业人员在全县开展各种防雷设施的普查工作,排除隐患,预防和减少因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全县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监审、竣工验收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赵新礼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孟宪臣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分管业务、计划财务、科技服务、行政审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离退休、工会等工作。
周爱春    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长分管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分管政务、人事、纪检、监察、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机构名称:气象局
联系电话: 0371-26996002
网址:
地址: 兰考县城关镇兴兰大道北测
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室 焦仁庆 26978906
防灾减灾科 刘昱廷 26978906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部门实行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部门领导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和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负责全县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
    气象局设有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业务股(测报、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农业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专业气象、防雷中心)。
    主要业务和行政职能
    主要业务工作有:地面气象观测、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农气观测及服务、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气象行政执法以及专业气象服务等。
    社会管理职能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监测工作。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事项进行审批;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事项进行审批。
               收费文件依据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气象局联合发文(豫价费字〔1994〕24号);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豫计收费函〔2002〕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2008〕52号)。
 

                                兰考县气象局

2013年1月6日


气象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气象局机构设置情况
2.气象局领导名单
3.气象局及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4.气象局工作规划
5.气象局工作流程
6.气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7.其它需公开事项
兰考县气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正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服务社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部署和bt365备用网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编
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气象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气象局机构设置情况
2.气象局领导名单
3.气象局及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4.气象局工作规划
5.气象局工作流程
6.气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7.其它需公开事项
具体信息可参见气象局编制的《兰考县气象局信息公开
目录》。
(二)公开范围
《气象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会根据信息
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兰考县气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网上公
的方式。网址为:http://www.91mtk.com/ 。
地址为:兰考县气象局办公室。咨询电话:0378-6996002, 通信地址:兰考县城关镇兴兰大道北侧,邮政编码:475300。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予以主动公
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兰考县气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气象局信息公开机构— 气象局办公室申请获取。县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气象局信息公开机构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气象局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县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县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在正常工作日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兰考县气象局办公室。咨询电话0378-6996002, 通信地址:兰考县城关镇兴兰大道北侧,邮政编码:475300。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气象局信息公开机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兰考县气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有效证件并以书面形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气象局信息公开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
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气象局办公室递交。
3.申请的办理
审查
气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气象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答复:
(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
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二)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
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
补充;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
内容;
(五)气象局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气象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
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信息
气象局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
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一)气象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
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二)气象局办公室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气象局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气象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
他适当形式提供。
5.收费标准
气象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气象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
障碍的,气象局办公室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
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
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气象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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