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兰考县科学技术局(简称兰考县科技局),是主管全县科学技术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县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安排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培育、申报;负责引进示范推广新技术、新成果;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推广;负责专利、科技成果申报与登记;负责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的聘请和县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认定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负责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等。 兰考县科技局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5人,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4个:办公室、综合计划股、科技管理股、地震办公室。 近年来,兰考县科技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带领全县广大科技人员,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积极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进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努力实施“科教兴兰”战略,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00年以来,我县科技工作连续5次顺利通过国家科技部的考核,2009年和2011年连续两次荣获“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的称号。县科技局连续多年被省、市地震局授予防震减灾工作先进单位,我县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两次荣获全国县及防震减灾工作先进县。 内设机构 县科学技术局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科技动员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及规章制度的制订;负责秘书事务、信息调研、文电处理、督办查办、会议组织及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政治学习、财务管理;负责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信访工作;会同有关股室做好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发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纂兰考县科技史志;拟制县科技动员工作中、长期计划、规划;协调解决科技动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科技动员理论研究工作;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人袁志涛、联系电话:0378-6996000) (二)综合计划股 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全县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负责全县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和审核工作;参与管理我县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发展方面的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等;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指导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扶贫等涉及农村的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方面的科技攻关和科技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示范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兰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开展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和省、市开展的科技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活动;负责科技新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登记和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民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指导、协调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创新工作;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人黄彩霞、联系电话:0378-6996000) (三)科技管理股 研究制定全县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科普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县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技贸许可证的办理和技术合同的认定与登记;审查技术成果交流会及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负责技术情报的搜集、整理和传递工作;负责科技档案的管理和科技成果保密工作;负责技术市场管理,指导、协调技术贸易活动;组织、协调、开展科技下乡活动;负责组织科技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的管理工作;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各行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协调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和执行中重大政策问题;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人陈兰英、联系电话:0378-6979968) (四)地震办公室 负责地震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负责国家重点地震监测点豫11井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21个地震宏观网点的宏观监测,搞好群测群防;负责地震异常情况的收集、上报、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联系人朱振宁、联系电话:0378-6998404)
信息公开目录 1、县科技计划项目 2、县级科技三项经费 3、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4、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信息公开指南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指导书
一、审批目的 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推荐上报进行审核,确保审批便民、高效、廉洁、规范。 二、审批的适用范围 技术合同的认定的审核推荐上报指导书适用于科技管理股及本窗口。 三、工作职责 1、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咨询;负责对审批对象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管理,依据《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规定,做出批准决定;不合格的,做退回件或补办件处理。 2、科室职责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管理;负责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新技术产品及企业的申报工作;负责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 四、工作流程 1、工作流程 办证大厅→报送材料→县局初审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2、审批对象需提交的详细材料 ①单位申请报告、②审批登记表、③技术合同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④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等 3、承诺时限设立承诺时限依据 推荐上报项目15个工作日内上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依据文件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后附复印件) 六、存档文件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单位申请报告 三年 科技管理股 审批登记表 三年 科技管理股
民办科技机构建立登记指导书
一、审批的目的 对民办科技机构建立登记进行审批,确保审批便民、高效、廉洁、规范。 二、审批的适用范围 民办科技机构的登记审批指导书适用于科技管理股及本窗口。 三、工作职责 1、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咨询,负责对审批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规定,做出批准决定,不合格的,做退回件或补办件处理。 2、科室职责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人科技成果的申报管理;负责新技术产品及企业的申报工作;负责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新技术产品及企业的申报工作;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 四、工作程序 1、工作流程 办证大厅→报送材料→县科技局审批 2、审批对象需提交的详细材料 ①单位申请报告、②审批登记表、③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单、④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承诺时限设立承诺时限依据 2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后附复印件) 六、存档文件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单位申请报告 三年 科技管理股 审批登记表 三年 科技管理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与监督指导书
一、审批的目的 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与监督的审核,确保科技计划项目审批便民、公正、高效、廉洁、规范。 二、审批的适用范围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与监督指导书适用于综合计划股及本窗口。 三、工作职责 1、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核事项的咨询;负责对审核对象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受理,依据《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规定,做出批准决定;不合格的,做退回件或补办件处理。 2、科室职责 负责组织申报、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管好科技发展基金;负责做好科技外事工作;负责科技新成果,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 四、工作程序 1、工作流程 办证大厅→填报项目计划书→业务科室初审→局长办公室研究立项→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商定→报省市局审批 2、审批对象需提交的详细材料 ①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②工商年检审计报告、③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⑤提供相关材料 3、承诺时限设立承诺时限依据 2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依据文件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后附复印件) 六、存档文件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三年 综合计划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 指 导 书
一、审批的目的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审批核准,确保审批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审批的适用范围 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指导书适用于地震办公室及本窗口。 三、工作职责 1、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咨询;负责对审批对象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规定,做出批准决定;不合格的,做退回件或补办件处理。 2、科室职责 负责地震知识普及和地震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地震异常信息收集、分析及上报工作;负责豫十一井的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1、工作流程 办证大厅→书面申请→场地调查核实→资格审查→填写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2、审批对象需提交的详细材料 ①工程项目计划书、②地质勘查报告书、③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④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3、承诺时限设立承诺时限依据 20个工作日内上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 (后附复印件) 六、存档文件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评价报告副本 三年 地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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