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一、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编码:LK11-01 (二)实施机构:兰考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三)审批对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县境内的公民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五)审批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六)审查材料: 1.毕业证; 2.身份证; 3.普通话等级证; 4.理论考试《合格证》; 5.《申请表》及《思想品德鉴定表》; 6.《体检表》。 (七)审批证件:《教师资格证》,长期有效。 二、审批流程 包括收件、受理、审查、决定、流程图等。 (一)收件。包括接收、登记、编号、出具凭证以及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等有关内容。 1.接收。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教体局窗口,地址:兰考县兴兰大道与中山北街交叉口阳光大厦,邮编:475300,网址:http://www.lkzw.gov.cn,电话:0371—26987009。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并录入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台账。 3.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包括审核、补正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等。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际勘查,并写出勘查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通过汇报现场勘查意见,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打印《教师资格证》。 (五)审批流程图。 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三、裁量准则 取得教师资格除审查材料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四、服务方式 (一)地址:兰考县兴兰大道与中山北街交叉口阳光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教体局窗口。 (二)联系电话: 1.联系电话:0371—26987009 2.监督电话:0371—26986298 (三)邮编:475300 (四)网址、微信号: 1.网址:http://www.lkzw.gov.cn 2.微信号:lkxxzzx (五)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收费标准: 1、教育理论考试考务费40元; 2、教育教学技能测试费申请高中教师资格的220元、初中及其以下的200元。 收费依据: 豫发改收费 [2007]1582号 (七)审批咨询: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行政审批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八)审批人员:韩慧敏、赵永胜 (九)证件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领取《教师资格证》,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十)决定公开:审批结果在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
项目名称 |
批准 |
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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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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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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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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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教师资格证》办结后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十二)投诉举报 1.受理岗位和职责: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负责对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5)行政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十三)表单及文书 1.申请与受理类 2.审查与决定类 3.特别程序类 (十四)附件 1.申请表 2.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行政许可(服务)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行政许可(服务)申请受理通知书 5.行政许可(服务)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准予行政许可(服务)决定书 7.不予行政许可(服务)决定书 8.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9.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一、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LK11-03 (二)实施机构:兰考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三)审批对象:个人、社会组织、行业、企业办学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审批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申办报告; 2.有符合办学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场所; 3.有符合学历的足额教师资格; 4.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5.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资格。 (六)审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指筹设过程,资金投资总额,办学现有条件等; 3.办学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织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审批证件:民办学校设立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二、审批流程 包括收件、受理、审查、决定、流程图等。 (一)收件。包括接收、登记、编号、出具凭证以及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等有关内容。 1.接收。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教体局窗口,地址:兰考县兴兰大道与中山北街交叉口阳光大厦,邮编:475300,网址:http://www.lkzw.gov.cn,电话:0371—26987009。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并录入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台账。 3.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包括审核、补正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等。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际勘查,并写出勘查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通过汇报现场勘查意见,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打印民办学校设立批复文件。 (五)审批流程图。(见下页)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图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三、裁量准则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应注意以下情形: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四)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六)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八)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九)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十一)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十二)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十三)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十四)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十五)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十七)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十八)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九)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十)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四、服务方式 (一)地址:兰考县兴兰大道与中山北街交叉口阳光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教体局窗口。 (二)联系电话: 1.联系电话:0371—26987009 2.监督电话:0371—26986298 (三)邮编:475300 (四)网址、微信号: 1.网址:http://www.lkzw.gov.cn 2.微信号:lkxxzzx (五)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不收费 (七)审批咨询: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行政审批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八)审批人员:王晓辉、刘雁鸿、赵永胜 (九)证件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领取民办学校设立批复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十)决定公开:审批结果在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
项目名称 |
批准 |
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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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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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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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民办学校设立批复文件办结后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十二)投诉举报 1.受理岗位和职责: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负责对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5)行政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十三)表单及文书 1.申请与受理类 2.审查与决定类 3.特别程序类 (十四)附件 1.申请表 2.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行政许可(服务)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行政许可(服务)申请受理通知书 5.行政许可(服务)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准予行政许可(服务)决定书 7.不予行政许可(服务)决定书 8.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9.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一、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事项编码:LK11-02 (二)实施机构:兰考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三)审批对象:公民个人或单位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五)审批条件: 1.有正式申办报告; 2.个人或单位、组织名称(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单位或组织名称、开办业务资格证明原件; 3.临时占用协议书。 (六)审查材料: 1.申办报告; 2.申请人或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 3.临时占用协议书; 4.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5.同级人民政府的新建或拟建体育设施的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 (七)审批证件: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复文件。 二、审批流程 包括收件、受理、审查、决定、流程图等。 (一)收件。包括接收、登记、编号、出具凭证以及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等有关内容。 1.接收。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教体局窗口,地址:兰考县兴兰大道与中山北街交叉口阳光大厦,邮编:475300,网址:http://www.lkzw.gov.cn,电话:0371—26987009。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并录入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台账。 3.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包括审核、补正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等。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际勘查,并写出勘查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通过汇报现场勘查意见,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打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复文件。 (五)审批流程图。(见下页)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流程图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三、裁量准则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二)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四、服务方式 (一)地址:兰考县兴兰大道与中山北街交叉口阳光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教体局窗口。 (二)联系电话: 1.联系电话:0371—26987009 2.监督电话:0371—26986298 (三)邮编:475300 (四)网址、微信号: 1.网址:http://www.lkzw.gov.cn 2.微信号:lkxxzzx (五)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不收费 (七)审批咨询: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行政审批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八)审批人员:张朝霞、赵永胜 (九)证件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领取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复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十)决定公开:审批结果在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
项目名称 |
批准 |
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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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复文件办结后由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十二)投诉举报 1.受理岗位和职责: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负责对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5)行政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十三)表单及文书 1.申请与受理类 2.审查与决定类 3.特别程序类 (十四)附件 1.申请表 2.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行政许可(服务)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行政许可(服务)申请受理通知书 5.行政许可(服务)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准予行政许可(服务)决定书 7.不予行政许可(服务)决定书 8.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9.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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