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落实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措施;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县区土地权属登记办证及地政地籍工作;负责全县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省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组织拟订全县耕地保护办法,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破坏耕地、违法交易等其他类型的违法用地行为及县城规划区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县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县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八)拟定全县测绘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依法实施监管;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县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全县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负责全县各类测绘单位资质审查上报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县区域进行测绘活动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建立权威性的全县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建共享机制形成;负责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基础测绘成果应用;负责管理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和管理全县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的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籍测绘的规划,监督管理地籍测量质量,确认地籍测绘成果;审核限额以上测绘项目的立项和技术设计,依法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全县测绘行业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科技开发、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监督管理测绘事业费和专项资金使用。
(九)承担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县农林畜牧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十)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地产市场,负责全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登记等管理工作,承担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有关工作;负责地产经营;负责设立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核、机构备案及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县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二)负责全县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按规定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三)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承担水文、工程、环境、城市、农业、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以及由此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四)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的监督。
(十六)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七)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组织实施全县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办法,组织协调县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八)负责管理所辖乡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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