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bt365备用网址《bt365备用网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知》,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为了更好顾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兰考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政务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政务公开机构兰考县统计局办公室查询。 一、 机构概况 单位名称:兰考县统计局 办公地址:兰考县政府院内 联系电话:0378――6996254 传真电话:0378――6988601 电子信箱:LKCDDKDZ@163.COM 邮 编:475300 二、领导分工 党组副书记、局长张建军同志主持统计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农调队队长崔晓东同志协助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分管综合核算股、法规股、贸易股、投资股、普查中心、行政服务科工作; 党组成员、地调队长赵庆环同志主持地调队工作,分管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 正科级协理员刘中波同志分管招商引资工作。 农调队主任科员张新郑同志主持农调队工作,分管农业股和计划生育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农调队主任科员康健同志分管工业交通股、 能源股、人口与就业股、企调队工作;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韩婧同志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党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农调队副队长孔松涛同志协助抓崔晓东同志分管的工作; 副主任科员梁丽同志协助抓韩婧同志分管的工作,协助抓赵庆环同志分管的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 副主任科员刘银花同志协助抓康健同志分管的工作。 三、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主任:孔德忠,办公电话:6996254 综合核算法规股 股长:孔松涛,办公电话:6980718 工业交通能源统计股 股长:刘银花,办公电话:6966609 贸易统计股 股长:韩美英,办公电话:6980616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股 股长:王波,办公电话:6980876 人口与就业统计股 股长:雷静,办公电话:6981826 四、直属机构 河南省兰考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 队长:赵庆环,办公电话:6997598 兰考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负责人:张新郑,办公电话:6981286 兰考县企业调查队 队长:崔琛,办公电话:6966609 兰考县普查中心 主任:张学敏,办公电话:6990876 五、部门主要职责 1、拟定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2、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制定全县性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和完善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负责全县统计调查项目(含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 3、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组织全县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收集、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预警、监测系统,向县委、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4、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5、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拟定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6、受省、市统计局委托,管理设在兰考的河南省兰考地方社会经济调查队、兰考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7、承办县政府和上级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见本机关编制的《兰考县统计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查阅《目录》,地址:兰考县政府院内,联系电话:0378—6996254. 七、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7年9月16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兰考县统计局。 八、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身份,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得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短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378――6996254。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