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2、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3、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4、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5、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6、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7、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8、业务领导岗审核。
9、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10、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11、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后归档。
(二)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对申请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查询申请人是否具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
符合规定的,按照以下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
1、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2、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3、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4、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5、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6、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7、业务领导岗审核。
8、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9、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10、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后归档。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2、考试岗对于需要考试的,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3、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4、业务领导岗审核。
5、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6、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7、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后归档。
8、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受理岗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
(四)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2、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考试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3、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4、业务领导岗审核。
5、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6、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7、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后归档。
(五)办理换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业务领导岗应当审核。
3、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4、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5、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办理补证业务
1、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接受处理。
2、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办理注销业务
1、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2、业务领导岗审核。
3、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八)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2、考试岗按照规定考试科目一,科目一和科目三。
3、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4、业务领导岗审核。
5、档案管理岗清除记分分值。
6、受理岗发还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九)办理审验流程
办理审验时,需要审验的事项为: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
2、累积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