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医院、乡镇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审批、校验
(一)受理范围
对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一级中医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急救站、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进行设置及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校验、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诊疗科目、床位或者牙椅等)、注销登记进行审批。
(二)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经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设床位的为1年,其它医疗机构为3年。第16条规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等事项,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河南省中医条例》第5条规定: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中医工作。
(三)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4、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6、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卫生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0、《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1l、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2、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医疗机构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5、《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可不提供);
6、医疗机构消毒(中心)供应室合格证明(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可不提供);
7、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8、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可不提供);
9、环保部门出具合格证明(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可不提供);
10、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医疗机构变更
A、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l、《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B、医疗机构变更地址: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书。
医疗机构因迁移变更地址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围;
(3)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4)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C、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l、《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D、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所有制形式的原因和理由;
4、省卫生厅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E、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原因和理由;
4、符合规定的验资证明及出具单位资质复印件。
F、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和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G、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床位的原因和理由;
4、医疗机构所在地编制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床位批准文件;
5、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用房基本情况。
(四)、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材料→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受理 →交县卫生局医政股→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批→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校验、变更等提交的相关材料→交县卫生局医政股→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交行政服务大厅发证。
(五)、办理期限
医疗机构设置: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自受理执业登记之日起45日内;医疗机构校验:自受理校验之日起30日内;医疗机构变更:自受理变更之日起20日内。
二、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医师注册、变更注册
(一)受理范围
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或变更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6条规定: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提交材料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1、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医师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3、 ①:考试取得需出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原件、复印件②:认定取得需出具《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复印件;
4、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5、单位出具拟聘用证明;
6、 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两年未申请或中止执业超过两年,提供近期6个月以上市级以上医院培训合格证明,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7、 健康检查证明;
8、 聘用单位有效期内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9、 同底板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张;
10、 执业医师注册需提交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11、 在外省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者,申请首次注册者需提供原《医师资格证书》签发单位出具的《医师资格证书》真实性证明(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未注册证明。
申请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1、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①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②聘用单位有效期内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③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④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证明;
⑤健康检查证明;
⑥同底版近期2寸免冠彩照5张;
⑦高一层次毕业学历原件及复印件,或注册后在三级以上医院进修满两年以上的证明。
2、区内人员申请到区外执业变更执业地点
①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②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③原执业单位同意变更执业地点相关证明;
④拟执业机构拟聘用证明;
⑤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区内变更执业地点
①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②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③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④拟聘用单位劳动(聘用)合同书或调令及拟执业单位拟聘用证明,加盖拟执业单位公章;
⑤健康检查证明;
⑥、同底版近期2寸免冠彩照5张。
4、区外人员申请到区内执业变更执业地点
①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②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③《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④劳动(聘用)合同书或调令及拟执业单位拟聘用证明;
⑤健康检查证明;
⑥同底版近期2寸免冠彩照5张;
⑦在外省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者,需提供原《医师资格证书》签发单位出具的《医师资格证书》真实性证明;
⑧原注册单位的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和变更信息数据。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受理 →交县卫生局医政股→审查注册或变更申请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查签署意见→核发《医师执业证书》。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
三、护士执业许可
(一)受理范围
对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
(二)法律依据
1、《护士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护士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08〕125号)“护士首次注册机关为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为设区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副本复印件;
8、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2张。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交县卫生局医政股进行初审→审查注册或变更申请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查签署意见→核发《护士执业证书》→上报省卫生厅终审备案。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20日内
四、医师定期考核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师,及离退休返聘继续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师。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法律依据
1.《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上以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2.《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提交材料
1.医师定期考核申请表;
2.医师本人述职报告;
3.医师医德医风考评表;
4.执业医师证书原件;
5.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
6.实践技能考核评分表;(一般程序)
7.医疗文书书写评分表。
(四)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由考核机构进行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符合简易程序考核医师,按照考核内容,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做出综合评价,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执业机构抽查医师医疗文书,并填写《医疗文书检查情况登记表》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一般程序医师考核,按照考核内容,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参加考核机构组织的业务水平和技能考试。由考核机构做出综合评价。
五、继续医学教育组织、核准、备案。
(一)政策依据
《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认可办法》(豫卫教〔2002〕6号)、《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教〔2010〕31号)
(二)程序和要求
1、项目单位依据年度文件提交项目申报表。
2、报县卫生局。
3、专家组评审。
4、县公布评审结果。
5、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6、县卫生局监督并指导项目实施。
六、中医药Ⅱ类继续教育组织、核准、备案。
(一)政策依据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1、项目单位依据年度文件提交项目申报表。
2、报县卫生局。
3、专家组评审。
4、县公布评审结果。
5、报省中管局备案。
6、县卫生局监督并指导项目实施。
七、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一)政策依据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的通知》及当年省中医管理局文件。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1、考试对象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住院医师根据个人情况分别参加第一至第三级考试:
第一级(不分专业):完成第一年培训并获得规定学分的住院医师参加,研究生及七年制毕业生免试。
第二级(不分专业):完成第一阶段培训任务获得规定学分并通过第一级考试的住院医师和第一级免试人员参加。
第三级(专业考试):完成第二阶段培训任务的住院医师参加。
参加各级考试人员学分要求按《河南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执行。
2、考试时间
以当年省中医管理局文件为准。
3、报名办法
考生所在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汇总后报省中医管理局。
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延续、变更
(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
1.行政审批项目内容:《卫生许可证》。
2.设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3.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依据申请人提出申请。
4.行政审批项目条例:依据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要求。
5.行政审批项目申请材料:
5.1卫生许可申请表;
5.2卫生责任承诺书:
5.3预先校准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校准单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方位示意图和联系电话;
5.4公共场所布局流程图;
5.5消毒设施及设备清单;
5.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7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5.8卫生管理人员名单、领导组织、卫生制度;
5.9水质检测报告书
5.10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6.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格: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7.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受理机关:兰考县卫生局。
8.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兰考县卫生局。
9.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申请—受理→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审批→发证。
10.行政审批项目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2年复核一次。
12.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依申请取得的许可项目开展公共场所服务工作。
13.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收费。
14.年审依据及收费标准:无。
(二)卫生许可延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卫生许可变更
1.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九、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申请、延续、变更
(一)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的申请
1.行政审批项目内容:《生活饮用水许可证》。
2.设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依据申请人提出申请。
4.行政审批项目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5.行政审批项目申请材料:
5.1卫生许可申请表;
5.2卫生责任承诺书:
5.3预先校准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校准单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方位示意图和联系电话;
5.4公共场所布局流程图;
5.5消毒设施及设备清单;
5.6水质检测报告书;
5.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8从业人员健康证;
5.9卫生管理人员名单、领导组织、卫生制度;
5.10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6.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格: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7.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受理机关:兰考县卫生局。
8.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兰考县卫生局。
9.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申请—受理→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审批→发证。
10.行政审批项目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12.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依申请取得的许可项目开展公共场所服务工作。
13.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收费。
14.年审依据及收费标准:无。
(二)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延续
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5.水质检测报告书;
6.申请延续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时,原场地、设备布局、卫生设施、通风系统的给排水系统等有改动的,须提供改动的相关资料;
7.卫生管理人员名单、领导组织、卫生制度;
8.消毒设施及设备清单、
9.卫生行政部门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变更
1.变更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单位名称
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接任人员的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接任人员的身份证明);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水质检测报告书;
(5)卫生管理人员名单、领导组织、卫生制度;
(6)消毒设施及设备清单;
(7)卫生行政部门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应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
十、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校验、变更、注销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1.行政审批项目内容:放射诊疗许可
2.设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依申请人提出申请
4.行政审批项目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5.行政审批项目申请材料:
①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④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⑤提供放射人员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⑦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⑨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格: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7.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受理机关:兰考县卫生局
8.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兰考县卫生局
9.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申请→受理→现场检查→材料的审核→批复→发证
10.行政审批项目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与《医疗机构许可证》同时校验。
12.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13.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收费。
14.年审依据及收费标准:无。
(二)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三)放射诊疗许可项目变更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四)放射诊疗许可的注销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5.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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