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
三、备案材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4、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
(四)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四、申报范围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包括以下十类: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十)放射源。
五、备案程序:
1.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备案材料。
2.申请人材料受理后,由聘请的省级相关专家,对备案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核查。
3.符合要求的,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六、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执行。
七、申报要求:
1.上述材料需装订(胶装)成册一式三份,《评价报告》(一式三套);
3.有关证件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件一律需加盖相应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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