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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2-19 10:53:23   点击数: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状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报告。
    中央驻豫、省管和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的评价报告,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它单位的评价报告,到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备案程序
    1.提交备案申请:安全评价报告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分工向省、市安监部门递交《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附件1)。
    2.组织专家审查:省、市安监部门申请受理后,由生产经营单位聘请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签署备案建议。
    3.备案批准:省、市安监部门依据专家组的审查结论,签署备案意见。
    三、备案审查要求
    1.除无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评价报告以外,其它审查必须到现场。
    2.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所选专家不得与评价单位和申请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3.专家应依据有关的评价导则(细则)及有关文件审查评价报告,并核查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单位)或安全要求(经营单位)。
    4.对于生产企业,在审查中由专家组填写《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审查书》(附件2),并审查相关内容。
    5.对于加油加气站,在审查中由专家组填写《河南省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附件3),其它经营企业填写《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仓储)安全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附件4),并审查相关内容。
 
附件:1.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2.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审查书
3.河南省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
4.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仓储)安全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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