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乙类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豫安监管危化[2006]486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豫安监管危化[2009]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委[2009]15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3.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4.新建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7.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已经备案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六套);
9.提交由省或市安监局(按分级管理相关规定)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四、申办程序:
1.申请人按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评价报告备案材料)。
2.由聘请的省级或市级相关专家,对评价报告及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验收,并填写《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安全评价报告审查书》,签署备案建议。行政审批服务科对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集体审议。通过后,签发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补正告知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议通过的,报科长、主管局长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下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
5.申请人可通过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378-3873987)咨询审批结果。
6.申请单位接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后,10日内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接到不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可以在整改后,再次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申报要求: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应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使用4号宋体字打印),《施工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的电子版(word格式)应发送至kfsajjxsk@163.com。
2.有关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件一律需加盖相应红章。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由施工单位编制,加盖施工单位红章,其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4.《验收评价报告》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制作,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5.上述材料除《验收评价报告》外,其他材料需装订(胶装)成册,一式三份。
6.经营单位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试使用备案手续。
六、验收要求:
1.所选专家不得与评价单位和申请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并邀请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及相关验收评价单位负责人参加。
2.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验收人员提供相关情况。
3.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应对验收结果发表书面意见。
4.验收人员应对验收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市安监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许可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