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危化[2007]412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安全评价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首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于今年12月底到期。为了及时做好延期许可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
二、提交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一式二本),其中包括: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②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⑤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缴费凭证复印件);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内容。
(3)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二套);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申请与领证办法
1.申请:申请单位持上述第二条要求的文件、资料,到省安监局政务受理中心申请;同时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见附件1)和《安全评价报告》正文(不含附件)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发送至“hnwhpxkz@126.com或hnwhpxkz@163.com或hnwhpxkz@yahoo.cn”信箱。
2.领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资料,经审查同意延期的,申请单位须持受理通知书,到省安监局政务受理中心领取换发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同意的,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四、现场核查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氯碱、合成氨、甲醇、二甲醚、炼油、乙炔和剧毒化学品以及省安监局要求直接核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省安监局组织专家、评价单位和当地安监部门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委托省辖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评价单位和当地安监部门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几点要求
1.要高度重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一项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安全生产许可涉及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为了严把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办理延期许可,应当进行重新审查。为此,各级安监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搞好协调服务,督促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做好延期许可工作;各省辖市安监局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肃认真地做好委托审查工作和监督整改工作,确保审查质量;各评价单位要严格政策、严格标准,做好评价工作,同时,还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申请资料的整理、上报工作,确保延期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2.要规范申请和审查材料。申请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文件、资料,且须保证其真实(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有效、规范。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见附件一)电子版,可从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http://www.hnsafety.gov.cn/)下载。
(2)各种证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保险证明,评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安全评价报告》中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3)《安全评价报告》要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规定,并切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内容要采用A4白色胶版纸打印、复印,并采用胶装方式封装(封装格式见附件三)。
3.关于评价机构资质。根据原国家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的有关要求,“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4.各省辖市安监局依据《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办理的气体充装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满的,可依据《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紧急请示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申请材料时,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现场核查时,专家可从省、市专家库中抽取,且与被审查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每个核查工作组的专家不少于3人。
6.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处理:
(1)存在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暂缓延期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补办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后,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
(2)存在未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者新(改、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暂缓延期许可,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后,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
7.现场核查专家和受托审查的省辖市安监局应当依据《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提交、审查有关资料工作的指导意见》,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委托审查书》(见附件二);现场核查意见应及时反馈申请单位,由当地安监部门下达整改指令,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由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整改到位;企业整改后要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评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安监部门和评价单位应进行复查,确认合格后并分别出具复查意见书和复查报告。
最后,企业应将自己的整改报告、补充申请资料、省辖市安监局签署意见的《征求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委托审查书》以及安监部门的复查意见书和评价单位修改后的《安全评价报告》等一并上报省安监局危化处。
8.关于许可工作办理时限。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决定。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而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附: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委托审查书》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封装格式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doc附件二.doc附件三.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