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乙类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豫安监管危化[2006]486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豫安监管危化[2009]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土地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土地产权(租赁)证明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5.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设计专篇;
6.新建项目需提供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式六套,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7.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办程序: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对经营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补正告知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由聘请的省级或市级相关专家,召开安全设计审查会,并出具审查意见。行政审批服务科对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集体审议。
4.审查审议通过的,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计审查通过的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由主管局长签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
5.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
6.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若接到不同意《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可以在整改后,再次向市安监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7.已经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如若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安监局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 申请人可通过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378-3873987)咨询审批结果。
五、申报要求: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应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使用4号宋体字打印。
2.有关证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件一律需加盖相应红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其电子版(word格式)应发送至kfsajjxsk@163.com。
六、审查要求:
1.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省或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所选专家不得与申请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2.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查人员提供相关情况。
3.参加审查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对审查结果发表书面意见。
4.审查人员应对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市安监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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