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方签署的设立企业申请书 (一式四份;以下材料为一式一份);
(二)项目所在县、区政府部门出具的项目意见原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独资企业仅提供《章程》;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五)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是个人投资出具身份证明,若是企业投资出具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
港澳台投资者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七)董事会(及监事人员)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原件);
(八)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九)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十)审批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1.如工业生产性项目应出具环评及消防证明等;
2.有进口设备的需提供设备及物料清单;
3.如中方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需评估后由国资委确认;
4.需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前置性审批的,提交行业许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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