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稽核实施前,稽核科应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每次实施稽核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招待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单位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登记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上,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稽核科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送《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稽核结果;被稽核对象对稽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异议。
5、稽核过程结束后,如发现被稽核单位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6、被稽核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稽核科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7、被稽核单位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稽核科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