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
9、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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