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4、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5、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
6、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提示
1、名称有效期: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2、名称延期: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书》,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3、名称注销: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其附件《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
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补发申请表》。
5、 变更投资人
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投资人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投资人有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投资人部分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其附件《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全体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的,应当退出或更换投资人。
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该投资人退出投资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表格.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