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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考县商务中心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
兰政〔201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考县商务中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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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3日
兰考县商务中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商务功能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2〕97号)精神,促进商务中心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
(一)加大对总部经济的财政扶持力度
县财政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商务中心区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购置或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总部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以及培育本地总部企业等有关工作。
(二)新引进落户企业补助
1.开办费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购置办公用房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引导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最优惠售房价的基础上,县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租赁办公用房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县财政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税收优惠
对经认定进驻商务中心区的总部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给予100%奖励,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奖励,用于总部企业自身发展。
(四)规费减免
对经认定进入商务中心区的总部企业,在县级权限范围内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给予减免,对公共服务收费均按下限执行。
(五)专门人才补助及奖励
1.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担任常任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县域内其个人年缴纳所有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00%给予为期5年的补贴;
2.对总部企业引进博士以上高层次、紧缺类人才,实施生活津贴和住房补助,经费由县财政资金优先安排。
(六)鼓励资本扩张
1.上市扶持:对落户商务中心区后上市的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并购重组扶持:对总部企业(集团)围绕发展战略规划,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并购重组的,给予贷款贴息优惠。
(七)技术创新激励
1.积极帮助符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总部企业向上申报,争取尽快认定;
2.对总部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在科技扶持资金中优先安排。
(八)用地保障
凡在商务中心区内独立建立总部大厦以及计划设立符合本县鼓励发展的生产性基地的总部企业,可采取合理设定出让条件,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将其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关于发展楼宇经济的优惠政策
(一)对新建单体商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高端智能化商务楼宇或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的开发企业,按该项目实缴县级建安营业税的100%给予开发企业财政补贴。此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到商务中心区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作为自主经营场所,税务注册关系落户在商务中心区内,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同一单位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三)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入驻商务中心区且税务注册关系落户我区的,从其申报纳税之日起连续五年给予奖励。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按实缴县级税额的5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实缴县级税额的25%给予奖励。
(四)对新入驻或迁入到商务中心区的楼宇企业,从申报纳税之日起年度内实缴县级税额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按其实缴县级税额的20%给予奖励。
三、关于发展金融经济的优惠政策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亿元人民币),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补助2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
(二)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金融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自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同一单位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3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200元人民币,同一单位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新入驻商务中心区的地区级总部及以上金融企业,在商务中心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此条优惠政策。
四、关于发展商贸经济的优惠政策
(一)凡当年对商务中心区税收贡献突破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4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凡当年对商务中心区实际税收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
(二)当年新认定的四星级酒店、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经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三)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国际知名商贸服务企业、连锁经营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实施资助。
五、关于支持项目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各类立项报批手续和有关证照均实行“一站式”全程服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并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分包服务。
(二)商务中心区的水、电、路、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无偿配套至入驻企业围墙外。
(三)企业在建设期间的用工、用料(灰、砂、砖、石)、材料运输等,均可自主安排。对强买强卖、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及时查处,严厉打击。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的审查备案实行免费服务。
(五)企业可申请“一费制”,由相关部门将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一次性收取。对按时缴纳规费的“一费制”企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收取费用。
(六)对企业办理《绿卡》,享受重点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入县商务中心区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四乱”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企业业主及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升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在县内可选择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和择校费。
(八)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六、其它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财税体制改革,则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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