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设立、变更、终止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
1、设立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2、变更审批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终止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三、行政审批项目程序
投资者准备申请材料—提报商务局窗口—具体科室承办—主管领导审批—核发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原件);
2、发改委部门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原件(仅限于限制类项目);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有权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是个人投资出具身份证明,若是企业投资出具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
港澳台投资者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7、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原件);
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9、拟设立公司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购买或租赁协议;
10、工业生产性项目应出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消防证明等;
11、有进口设备的需提供设备及物料清单;
12、如中方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需评估后由国资委确认;
13、需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前置性审批的,提交行业许可意见。
(二)申请变更、终止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终止内容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终止内容的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书(原件),终止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原件); 4、原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变更后各公司的合同、章程;
7、变更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8、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参与各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认可的变更、终止协议。
(以上项目所需申请书原件均为4份,其余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为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