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民政局行政服务科服务窗口办事指南(一)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办事流程
所需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依据
设立依据
民间组织成立登记
审批
社团发起人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批准筹备卡,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村料,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1、书面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5、章程草案
60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不收费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事业法人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年检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研究,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同上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登记暂行条例》
社会福利企业审批
由企业向县福利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全部规定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发给《社会禅理企业认证书》
1、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3、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4、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5、企业所有在职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花名册6、企业经银行向每位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及保险费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8、残疾职工工资表及工种安排表9、残疾职工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10、调查报吿
20日
不收费
1990年9月15日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收养子女
登记
收养人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收养手续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的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市、区,由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及收养人示犯有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4、收养人出具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三人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2008]52号不收费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兰考县民政局行政服务科服务窗口办事指南(二)
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审核
审核
申办人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上报
2、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
3、民政部门申核意见
4、城建部门立项意见书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人民警察、民工伤残评定
本人提出申请,经民政所出具证明,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出具鉴定证明书,民政局填写伤残等级评定调整表,报市局及省厅批准
1、本人申请书
2、乡镇民政所出具的证明
民政部2004年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核准
根据所面提供的材料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1、死亡证明书
2、本人档案
3、本人工资标准
民政部2004年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结婚登记: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大二寸彩照三张(6X4CM)
离婚登记: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每人两张近期二寸免冠彩照(3.5X4.5CM)
即办
《婚姻登记条例》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设置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办理结(离)婚证工本费9元/对
《婚姻登记条例》
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提交规定材料给民政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老年优待证,并审批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人有交身份证
2、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根据省委办公厅豫办[200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审批事项梳理表
填报时间: 单位签章:
单位名称
序号
事项名称
小项名称
是否行政许可
类型
备注
兰考县
民政局
1
是
保留
2
3
4
收养子女登记
5
6
7
8
9
10
城镇、农村低保
11
救灾救济款物发放
12
大病救助审批
兰考县民政局行政服务科服务窗口办事指南(三)
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组民政部门审批
1、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书面申请书
国发(2012)45号
由申请人(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签署意见,报县组民政部门审批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等凭证
3、医院确诊诊断证明和病厉资料及医疗费用有效收费凭证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及当年支付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
5、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兰政文(2007)14号
1、灾民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公示
3、乡镇民政部门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进行公示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以户为单位建档并制成《灾民救助名册》
6、乡镇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7、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到指定地点领取救灾款物,并在《灾民救助名册》签字捺印
书面申请书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