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