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离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其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