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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弃婴)

来源: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     时间:2013-08-02 09:33:17   点击数:

  办事程序:

  受理---调查---审批

  申报材料:

  1、收养当事人书面申请书

  2、收养当事人两个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不孕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3、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两个以上捡拾证人的书证材料(必须签名、手印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领公告(60天后有效)

  8、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9、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10、法律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收养登记申请书》(窗口提供)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咨询电话:64560057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收费依据:豫政【2008】52号

  收养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年满三十周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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