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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河务局行政审批指南

来源: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兰考河务局     时间:2013-12-03 17:28:10   点击数:

服务项目名称:

兰考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申报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2份)

3、采砂机械设备设施和人员、安全设施证明;

4、采砂生产作业方案;

5、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及现场清理方案;

6、使用机械设备采砂的应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2份)

7、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一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条件:

1、符合河道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及堤防、河岸安全,不影响行洪;  

4、不妨碍防汛抢险;  

5、弃置物处理措施合理可行;  

6、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办事程序:

当事人申报窗口受理并初审兰考黄河河务局审查 交纳河道采砂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窗口送达当事人

1、申请: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大厅河道采砂许可办理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应在30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其申请无效。

3、实地核查:兰考黄河河务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现场踏勘。

4、专家评审:需要专家评审的,由省河务局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河道采砂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交纳河道采砂费,由兰考黄河河务局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兰考黄河河务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6、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大厅河道采砂许可办理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

法定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1、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砂、石、土料按当地销售价格的10——20%收取。

收费依据: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2、《河南省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

3、豫政[2008]52号;

4、豫黄水政[1993]3号。

 

附件
审批事项梳理表
     填报时间:2013年7月14日 单位签章:
单位名称 事项名称 小项名称 是否行政许可 类型 备注
 考河 务局 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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