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名称:
兰考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申报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2份)
3、采砂机械设备设施和人员、安全设施证明;
4、采砂生产作业方案;
5、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及现场清理方案;
6、使用机械设备采砂的应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2份)
7、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一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条件:
1、符合河道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及堤防、河岸安全,不影响行洪;
4、不妨碍防汛抢险;
5、弃置物处理措施合理可行;
6、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办事程序:
当事人申报→窗口受理并初审→兰考黄河河务局审查 →交纳河道采砂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窗口送达当事人
1、申请: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大厅河道采砂许可办理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应在30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其申请无效。
3、实地核查:兰考黄河河务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现场踏勘。
4、专家评审:需要专家评审的,由省河务局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河道采砂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交纳河道采砂费,由兰考黄河河务局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兰考黄河河务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6、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大厅河道采砂许可办理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
法定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1、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砂、石、土料按当地销售价格的10——20%收取。
收费依据: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2、《河南省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
3、豫政[2008]52号;
4、豫黄水政[1993]3号。
附件 |
|
|
|
|
|
审批事项梳理表 |
填报时间:2013年7月14日 |
|
单位签章: |
|
单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小项名称 |
是否行政许可 |
类型 |
备注 |
兰 考河 务局 |
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 |
|
是 |
保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
审批: |
|
审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