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服务指南 |
|
|
|
|
|
|
|
|
|
序号 |
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申报材料 |
办事程序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1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豫发改收费[2007]1582号文件 |
申请人必须凭本人毕业证、身份证、普通话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并填写一、提交以下表格: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注册后打印);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注册后打印);3.《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一式两份;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参加教育理论考试人员(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需提供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8.准备近期免冠照片一寸彩色照片:非师范参加教育理论考试者在报名时交一张(考试用),资格审查上报材料时所用申请者均交照片一张(办理教师资格证用);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第1、2、3项所需空白表格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下载。 |
窗口受理—资格审查—办理(非师范类考试、面试)——窗口发证 |
1、面向社会认定于每年下半年7月初开始,7月20日全省报名截止。2、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育理论考试全省统一时间每年10月下旬进行,具体日期另行通知。3、面试时间、体检时间具体日期另行通知。4、全部工作于每年12月底完成。 |
教育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40元。教育教学技能测试收费标准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每人200元;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每人220元。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1582号)文件 |
|
2 |
民办学校的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保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 号),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2.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3.领导组成及分工。4.举办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5.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意见。6.联系方式。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指筹设过程,资金投资总额,办学现有条件等。3.办学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6.各项规章制度。 |
窗口受理(评估材料)——实地考察——党委研究——窗口发证 |
1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2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当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
无 |
无 |
|
3 |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第22项)、《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 |
1.开办(或确认)教育网站和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类别、网站和网校设置地点、辅导站设置地点(如有设置)、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2.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证明,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字);3.申办机构概况,包括已设立网校的网络软件功能和硬件设备基本情况;4.网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发展规划、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5.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应该提供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场地证明、设备设施明细单、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证明(复印件加盖鲜章及签字);6.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与信息的管理规章,安全、保密的管理规章和保障措施,用户管理制度;7.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
窗口受理——股室审查——组织评审——窗口发证 |
30个工作日 |
|
|
|
4 |
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河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
申请者提供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办理条件:1、有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审批相适应的体育设施、器材;2、有必要的资金;3、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二)提供材料:申请表,相应的体育设施、器材,必要的资金,有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等证明材料。 |
窗口受理——股室审查——组织评审——窗口发证 |
1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
5 |
国家三级运动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3月21日颁发) |
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成绩证明单;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书;填写申请表须经本人所属单位(学校)盖章;2张一寸免冠照片。 |
窗口受理——股室审查——组织评审——窗口发证 |
30个工作日 |
无 |
无 |
|
6 |
国家三级裁判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成绩证明单;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书;填写申请表须经本人所属单位(学校)盖章;2张一寸免冠照片。 |
窗口受理——股室审查——组织评审——窗口发证 |
30个工作日 |
无 |
无 |
|
7 |
国家三级教练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裁判员技术等级的成绩证明单;裁判员技术等级申请书;填写申请表须经本人所属单位(学校)盖章;2张一寸免冠照片。 |
窗口受理——股室审查——组织评审——窗口发证 |
30个工作日 |
无 |
无 |
|
8 |
国家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国家体育总局(94)体群字151号) |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经所管辖单位审核盖章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申请书》一份;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
窗口受理——股室审查——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窗口发证 |
30个工作日 |
无 |
无 |
|
9 |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
1.申请书;2.工商部门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武术教师资格证或教练员职称证书(校长、教练、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4.举办者身份证明;5.办学章程,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或者理事会、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6.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7.筹办批准书原件;8.筹办情况报告。 |
窗口受理——股室审查——组织评审——窗口发证 |
1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
10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申请报告等材料。 |
窗口受理——现场查勘——股室审查——组织评审——窗口发证 |
1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
1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第4号令)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书;负责人身份证明;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辅导人员资格证明;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批文。 |
窗口受理——现场查勘——股室审查——组织评审——窗口发证 |
1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