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汇总、掌握全县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县政府办公室每年3 月15日前编制出兰考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