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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考县财政支农项目“先建后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兰考县农业财政支农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7日
兰考县财政支农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县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新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可探索采取“先建后补”建设方式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一创双提”工作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项目“先建后补”是指财政项目实行“先建设、再验收、后报账”的管理和扶持方式。即实施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用水协会、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项目批复实施方案,用自有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管理模式。
第三条 “先建后补”建设项目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引导投入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自愿投入项目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加大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二是计划管理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必须在立项批复和计划安排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凡不在项目区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列的建设内容不予补助。三是落实目标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必须符合项目设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项目目标和建设标准,不得因“先建后补”降低工程设计标准。四是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先建后补”扶持对象是指确定实施财政支农项目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用水协会和其他涉农组织(以下称项目实施主体)。
第五条 适用范围。“先建后补”项目适用范围:一是建设方案批复后,充许项目实施主体自行建设,根据项目完成及验收情况再下达资金的支农项目;二是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可探索实行‘先建后补’建设方式”的支农项目。三是为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县级确定的,实行“先建后补”的支农项目。
第六条 立项条件。符合财政支农项目立项要求,单个实施主体项目投资规模在220万元以下(含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投资周期较短;投资结构单一,建设内容主要是能形成资产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 补助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审核确定、自主建设、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管理。
(一)自愿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财政支农项目有关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先建后补”建设方式。申请时应提交“先建后补”项目申请材料和实行“先建后补”建设模式的承诺书,承诺书明确自筹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等事项。
(二)审核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申请,按照适应范围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并保留项目建设前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三)自主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自主组织实施,按财务规范要求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并保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四)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先行自验并形成自验报告,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明确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给予项目单位3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以下情况为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质量达不到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的;审计认定项目总投资规模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90%的;未经批复,项目实施主体擅自调整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情况的。
(五)信息公开。项目实施主体要设立公示牌,将项目建设情况在项目建设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立项年度、建设内容、工程数量、项目总投入、财政补助投入等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一经确定,原则上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变更的,须按程序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汇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报上级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先建后补”项目资金按照“先验后拨”的要求进行管理。即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财政扶持资金。核定补助资金时,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可以追溯到“先建后补”项目批复日,项目批复日之前和项目验收日之后的支出,均不得核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将项目自验报告以及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预算、图纸、发票原件、竣工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等项目建设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和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相关资料据实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将“先建后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第五章 资产管理、运营和管护
第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要进行界定、登记、移交。该块资产归项目主管部门所有,由项目实施主体无偿使用。项目运营管护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先建后补”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先建后补”项目名称、立项年度、建设内容、工程数量、项目总投资、财政补助投入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强化项目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防项目实施主体利用“先建后补”项目虚报、套取、挪用财政支农资金,对虚报、套取、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正在实施的“先建后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