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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考黄河县级河长会议制度等9项制度的通知
兰政办〔2017〕10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文〔2017〕21号)和《中共兰考县委bt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兰考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文〔2017〕65号)文件精神,我县制定了《兰考黄河县级河长会议制度》《兰考黄河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商制度》《兰考黄河联审联批行政许可制度》《兰考黄河河道内联合巡查报告制度》《兰考黄河河长制信息通报及反馈制度》《兰考黄河河道内联合执法制度》《兰考黄河河道内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协同处置制度》《兰考黄河河道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兰考黄河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等9项制度,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0日
兰考黄河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兰考黄河河长制工作,保障兰考黄河河道管理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兰考县委 bt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兰考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文〔2017〕6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兰考县县级黄河河长会议由县黄河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包括乡级黄河河长,相关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乡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等,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由县黄河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县级黄河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县黄河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黄河河长确定,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通报兰考黄河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专题研究兰考黄河河道管理与保护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兰考黄河河道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定期研究河道内有无违法建设、非法采砂、违法占用河道、水污染等问题;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县黄河河长同意研究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县黄河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兰考县黄河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乡级黄河河长承办落实。
兰考黄河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兰考黄河河道管理,及时有效解决兰考黄河河道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根据《中共兰考县委 bt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兰考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文〔2017〕6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兰考县黄河河长制联席会议由县黄河河长或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召开。各成员单位也可因工作需要报经县黄河河长或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同意,另行召开。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事项:各成员单位根据职权清单通报黄河河道管理保护情况;协调解决黄河河道管理中出现的跨部门、跨行业的水事违法行为;协调督导黄河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成员单位开展河道管理联防联控工作;研究协调河道内各项水事活动、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工作;安排部署成员单位开展河道内建设项目、水事活动的联审联批工作;其他需要在联席会议上讨论、解决的议题。
第四条 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县黄河河长或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分别落实。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将对会议精神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县黄河河长。
兰考黄河联审联批行政许可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兰考黄河实际,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所指联审联批是联动审批及协同审批的统称。
第一条 联审联批事项的范围
联动审批范围:在兰考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需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审批办理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事项。
协同审批范围:在兰考黄河管理范围内审批项目超越本级部门审批权限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
第二条 县黄河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对涉及审批事项进行梳理,编制审批清单和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报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汇总。
第三条 联审批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进行,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置黄河河道内联审联批服务窗口,实行并联审批。
第四条 申请审批单位或个人在联审联批服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抄告相关单位进行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由联审联批服务窗口统一出具《受理通知书》,向服务对象承诺办理时限,由涉及审批单位同步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
第五条 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联批单位应及时开展服务型行政指导工作,向申请审批当事人讲解审批流程、审批申请材料,指导申请审批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及时将上级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结果或意见反馈至行政服务中心联审联批窗口。
第六条 重大审批项目由联审联批服务窗口报请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领导、具体业务负责人召开项目论证会决定。必要时可报经县黄河河长同意召开县级黄河河长会议进行论证决定。
兰考黄河河道内联合巡查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兰考黄河河道管理保护机制,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管理方式从被动处置问题向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转变,从事后执法向源头管理服务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黄河河道联合巡查制度,联合巡查包括集中联合巡查和日常巡查。
集中联合巡查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对兰考黄河河道管理范围进行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日常巡查由县黄河河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权清单,依法对兰考黄河河道进行巡查,每月最少开展一次。
第二条 县黄河河长制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联合巡查,也可结合工作实际经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同意与相关单位开展联合巡查。
第三条 联合巡查实行报告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报告,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备案或挂牌督办,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在联合巡查中成员单位未及时发现职权范围内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通报督办或上级部门督办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兰考黄河河长制信息通报及反馈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兰考黄河河道管理与保护和兰考县黄河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共兰考县委bt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兰考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文〔2017〕6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专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县黄河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
1.县级总河长、县级黄河河长批办事项;
2.兰考黄河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3.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4.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县黄河河长制成员单位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超出职权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备案,依据成员单位的职权进行通报,确定主要责任单位牵头办理。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对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通报信息办理情况要及时反馈到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 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建立兰考黄河河长工作微信群,实行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履职尽责时,及时在工作群报送信息、图片。
第七条 兰考黄河河长工作微信群成员要严格落实保密原则,不得将群内信息对外泄露,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八条 在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兰考黄河河道内联合执法制度
为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增强执法效果,严厉打击兰考黄河河道内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兰考黄河河道管理,根据《中共兰考县委bt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兰考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文〔2017〕6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联合执法事项,共同开展行政执法,并依据法定职责,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强制等)的行政执法方式。
第二条 兰考县黄河河道内联合执法应遵循“统一领导、联合行动、分工协作、合力攻坚”的原则。
第三条 兰考黄河河道内联合执法活动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开展,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警戒保障单位。
第四条 兰考县黄河河长制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报经县黄河河长同意,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条 联合执法要形成常态化,要成为黄河治理保护的重要手段,各成员单位在参与联合执法时要端正态度、尽职尽责、密切配合、集中有效的打击黄河河道内各类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联合执法活动中态度消极、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责任。
兰考黄河河道内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协同处置制度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兰考黄河河道内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黄河水事秩序,根据《中共兰考县委bt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兰考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文〔2017〕6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兰考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制定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协同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条 实行突发事件报告责任制,在职权范围内突发事件,相关单位要在30分钟内向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电话报告事件内容,在2小时内向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书面报告事件内容及初步处置方式。
第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最大程度降低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第四条 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
第五条 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或瞒报、漏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兰考黄河河道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兰考黄河河道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大对兰考黄河河道内破坏防洪工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共兰考县委bt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兰考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文〔2017〕6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兰考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兰考黄河河道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推进兰考黄河河道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制度的落实。
第二条 兰考县黄河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兰考黄河河道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各司其职,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等现象,维护兰考黄河河道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条 兰考县黄河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兰考黄河河道内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且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向县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四条 兰考县黄河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兰考黄河河道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制度向公安机关移送。
各成员单位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五条 兰考县黄河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 兰考县黄河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向县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兰考县黄河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 兰考县黄河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兰考县黄河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兰考县黄河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兰考县黄河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县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兰考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兰考县黄河河道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实际需要,经县黄河河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重大案件通报等工作。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事项,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负责人,根据后果严重程度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兰考黄河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扎实有效开展兰考黄河河长制各项工作,根据《中共兰考县委bt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兰考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文〔2017〕6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主体为县黄河河长及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督促对象为乡级黄河河长、县黄河河长制成员单位。
第二条 督促原则。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督促内容。
1.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细化、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2.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县级黄河河长会议制度、联审联批制度、联合巡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协同处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等执行情况。
3.乡级黄河河长和县黄河河长制成员单位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4.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黄河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县总河长会议、县级黄河河长例会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查分类。督查形式包括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
日常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和“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察。
专项督察,河长制市级会议和县级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县黄河河长批办事项,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协同督察部门进行专项督察。
重点督察,对兰考黄河河道内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违规项目、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五条 组织形式。督察分为县黄河河长督察、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督察。
1.县黄河河长督察。由县黄河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县黄河河长制成员单位和乡级黄河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协助县黄河河长工作的相关县直单位承办,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配合。督察情况报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2.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督察。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乡级黄河河长办公室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协助县黄河河长工作的相关县直单位、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作为督察单位,承办具体督察工作。
第六条 督察要求。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由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对被督察单位下达督办函,明确督办事项、整改要求和时限等内容,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被督察单位应按时回复整改落实情况,督办事项事项完成整改后,县黄河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