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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备用网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兰考县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兰考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     时间:2017-12-06 16:52: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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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兰考县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2017〕11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5日           

兰考县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 精神,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目前,我县各建筑施工企业均未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督导情况,现就建筑业工伤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二、部门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形成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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