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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对京津翼及周边“2+26”城市的相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我县将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
一、禁用区范围
县城老220国道以南、黄河路以东、车站路以北、学院路以西区域范围内(含以上道路),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在用国Ⅲ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翼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交通局、住建局、执法局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持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本通告自2017年1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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