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不能一判了之,破坏者还必须恢复原状。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环境诉讼案判决已过去几个月,6月22日下午,中牟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林业园林局、县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对涉案土地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进行现场联合监督。
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中牟县广惠街刘申庄村南林地内修建仓库,非法占用农用地106.1亩,致使林地遭到破坏。中牟县检察院对朱某提起公诉,并要求其依法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2017年12月20日,中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受损林地恢复原状。
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违法建筑迟迟没有拆除,中牟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决定到现场进行监督。法官表示,法院坚决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中牟都市型田园新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驾护航,如果6个月期满后,当事人还未将林地恢复,中牟县法院将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朱某进行制裁。慑于法律的威严,朱某在拆除现场写下保证书,保证一定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记者 周青莎) |